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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构。立法会现有60名议席,每届任期为4年(香港回归中国後第一届立法会的任期为2年)。回归前称为香港立法局。
港英时期
香港自1841年1月26日起至1997年6月30日止是英国的殖民地,其首份宪法是由维多利亚女皇以《英皇制诰》形式颁布,名为《香港殖民地宪章》,并於1843年6月26日在总督府公布。该宪章订定成立立法局,授权「在任的总督......在取得立法局的意见後......制定及通过为维持香港的和平、秩序及良好管治......而不时需要的所有法律及条例。」。於1917年颁布取代1843年宪章的英皇制诰,其文本於「的意见」之後加入「及同意」等重要字眼。
立法会成立初时称作定例局,後来改称为立法局。立法局早期由政府三司的当然议员、政府官员出任的官守议员及民间人士出任的非官守议员组成。除了当然议员以外,其馀成员皆由港督委任。
1843年8月砵甸乍总督宣布委任官守议员加入立法机关。三名官守议员(即正在担任某种官职之意)分别为庄士敦(前护理总督)、摩理臣(商务总监中文秘书兼传译员)及金尼(首席裁判司)。
1844年1月11日,立法局举行首次会议。1844年2月26日,通过首条香港法例。1845年3月7日,立法会跟据《1843年皇室训令》第6条,制定并通过首份《香港立法机关会议规则及常规》。
1850年,委任两位太平绅士代表大卫·渣甸及约瑟·艾德格为首两名非官方议员。1857年,增委两名官方议员及一名非官方议员。1884年,扩大立法局的成员人数至七名官方议员及五名非官方议员,其中包括一名华人伍才(又名伍廷芳)。1896年,进一步扩大立法局的成员人数至八名官方议员及六名非官方议员。1929年,立法局共有10名官方议员及八名非官方议员,其中包括三名华人及一名葡籍人士。
1960年代,香港经历文革引发的六七暴动,政府一方面推出香港节等文化活动安抚民心,另一方面也筹备代议政制,令市民有参与政制的机会。1967年,立法局成员人数增至26名,官守和非官守议员各占13名。1973年,人数增至46名。1980年,增至50名。於1984年政府推出代议政制绿皮书,详列立法会民主化的过程,并正式就立法局引入民选议席谘询公众。1985年起立法局搬到位於中环的旧最高法院大楼,并首次推行间接选举。由於立法局的间接选举以及当时主要由民选议员组成的市政局都甚为成功,不少泛民主派成员都要求政府在1988年引入直接选举议席,当时被称作「八八直选」。但最後政府推出的代议政制白皮书,却把首次直选的时间推迟至1991年,使泛民主派颇为失望。1985年,通过《立法局(权力与特权)条例》,使立法会的权力大大提高。1991年,成员人数增至60名。
1991年立法局第一次直接选举举行,香港首个政党香港民主同盟成立。由於联票效应,使泛民主派大获全胜。立法局内非官守议员为对抗泛民主派,以免议会被控制,成立了今日自由党前身的「启联资源中心」。
彭定康政改方案
最後一任香港总督彭定康於1992年上任後,首份施政报告即推出政改方案,於1995年,即最後一届香港立法局选举中大幅度增加直选议席,又新增九个功能组别(即所谓「新九组」),使中国非常不满,国务院港澳办公室主任鲁平叱责彭定康是「香港历史上的『千古罪人』」,宣布放弃「直通车」(即原来中英双方协议最後一届立法局议员可全数过渡成为特区第一届立法会议员);并决定「另起炉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之下成立预备工作委员会,以及以香港临时立法会(简称临立会)作为第一届特区立法会成立前的替代,用以通过特区成立时「必不可少」的法律。由1996年至香港回归前,临时立法会都在深圳开会,不少议员都要深港两边走。
特区时期
1997年7月1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立法局改名为立法会。最後一届殖民地时期立法局议员全部「落车」,临立会自动过渡成为香港特区第一届立法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