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2002年推行新的主要官员问责制。在这制度下,政府主要官员,包括三位司长(即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长、律政司司长)和11位局长,会就其负责范畴的事宜,承担全部责任。
所有主要官员均获委任为行政会议成员,各自负责其范畴内的所有事宜,包括:厘定政策目标和方针;构思、制定和推行政策;以及为政策的成效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