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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节成法定假日
来源:城市联盟 | 编辑:cesdn | 时间:[2008-3-20]

  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草案)》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草案)》,上述法规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此前公布的法定节假日调整方案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定节假日总天数由10天增加到11天, “五一”国际劳动节放假由3天调整为1天;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增设为国家法定节假日,各放假1天。

  而职工带薪年休假方案的主要内容为,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根据工作年限不同享受带薪年休假5天到15天。

    2008年清明节放假通知

    从4月4日至4月6日放假共3天。根据通知要求,4月4日(清明节)为法定节假日,4月5日(星期六)、4月6日(星期日)照常公休。各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生产和工作情况自行安排。通知同时要求在节日期间,各单位加强值班,做好防火、安全保卫和卫生防疫等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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