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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规定旅馆不得与居民共用楼
来源:城市联盟 | 编辑:cesdn | 时间:[2008-4-27]

  黑龙江省将于5月1日起实施的《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中规定,经营性旅馆不得与居民共用一个楼门通道。

  据了解,随着流动人口的增加,黑龙江省各地的旅馆业近年来呈兴旺之势。
 
    部分开设在居民区的小型旅馆与居民共用一个楼门通道,为居民带来不便,也增加了管理的难度。一些旅馆因为容留人员复杂,管理混乱,经常遭到居民投诉。

  黑龙江省新的《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中,对从事旅馆业进行了详细和严格的限制。除了不能与居民共用一个楼门通道外,还规定人均占用建筑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合法身份证件,房屋建筑、消防设施、出入口和通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安全规定,有符合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设施,必须设置安全保卫机构、配备安全保卫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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