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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接到供暖测温申请 拟4小时内到户
来源:主站 | 编辑:cesdn | 时间:[2008-11-12]

    退费拟分四级

    ●

    室内温度在15度(含)—17度(含)之间的按25%退费

    ●

    12度 (含)-14度(含)之间按50%退费

    ●

    室内温度在10度(含)-11度(含)之间退费比例为80%

    ●

    10度以下全额退费

    供热单位在接到居民测温申请后,拟要求4个小时内到达居民家测温。

    沈阳市今年在调整供热价格的同时,也提出将在本采暖期出台供热室温检测及室温不合格退费的暂行规定,将明确室温检测的具体方法,退费标准按每月采暖费金额计算,根据不合格状况确定退费百分比。

    目前针对暂行办法相关部门已经进行了探讨并拿出初步意见,如果采暖用户需向供热单位申请测温,供热单位接到测温申请后,于当日内入户测温(采暖用户另有约定除外),检测人员应据实记录室内温度,填写检测登记表。

    业内人士透露,讨论稿中供热单位接到申请后入户测温的时限被缩短为4个小时之内,测量的器具也必须是法定计量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同时测温结果需双方签字认可。

    但业内人士强调,这样的等级分配还在探讨中,最终的退费等级和比例还要等正式的文件出台。另外必须注意的是,退费的前提是居民和供热企业双方对测温结果都认可才行,而且要等到采暖期结束后热用户凭测温记录到供热企业办理退费手续。

    他还提出,如果出现供热单位和热用户双方对测温结果发生争议、供热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进行测温或是测温不合格供热单位不签字、不留存测温记录等情况,可以向第三方权威的专业部门提出申请测温。

    这个“第三方权威部门”在青岛被确定为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测试所特检科,而沈阳“目前初步认定是沈阳计量测试院,这是沈阳计量方面的专业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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