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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氨气泄漏案一名受害学生获赔3000余元
来源:新华网 | 编辑:cesdn | 时间:[2008-12-5]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4日通报,该省一起因环境污染而引发的学生健康受损案审理终结,锦州市一家速冻食品公司的冷冻厂不慎发生氨气泄漏,使相邻小学的一些学生受到刺激住院救治。受害学生何某在提起诉讼后获赔3371元。

  何某今年15岁,居住在锦州市太和区大薛乡校卫村。2005年9月15日上午7时50分左右,在大薛乡水泉小学上学的何某与同学们正在做早操时,锦州婵娟速冻食品有限公司冷冻厂距学校东面围墙外约40米处的液氨罐发生泄漏。

  何某吸入氨气后出现了头昏、腹痛、恶心等症状。次日,何某在家长的带领下去医院治疗,被诊断为“氨气意外中毒”,并住院治疗66天,共支付医疗费5571元。何某出院时诊断为“氨气中毒,双眼慢性结膜炎”。其家人于是到锦州市太和区法院起诉,要求锦州婵娟速冻食品有限公司赔偿各种损失共计1.1万余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费5000元。

  在庭审时,被告方锦州婵娟速冻食品有限公司辩称,氨气泄漏时间甚短、泄量甚微,不至于造成空气严重污染。锦州婵娟速冻食品有限公司还对何某的医院诊断、医疗时限提出异议,申请司法鉴定。

  2006年11月6日,经沈阳市第九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急性氨刺激反应,未达到中毒程度,医疗时限为7至10天。”

  法院认为,被告冷冻厂发生氨气泄漏属实,导致原告虽未达到中毒程度,但存在急性氨刺激反应症状,并住院治疗,而且在诊断、治疗中与氨刺激有关。因此,被告方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因被告侵权未给原告造成严重的后果,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于是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没有提起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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