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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拟规定城管查扣物品须当事人
来源:城市联盟 | 编辑:cesdn | 时间:[2007-12-6]

  “走鬼”违章在街上摆卖,城管人员把他们的货品连同摆卖工具扔上车呼啸而去。这种以“乱没收”对付“乱摆卖”的事,在广州将不能再干了。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昨日公布的《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草案)》,对城管执法行为做出了严格规范。

  《条例》要求城管人员执法时要当场制作清单,记明被查封、扣押工具和物品的各种情况,并要有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不在场或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由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无见证人或者见证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由两个以上城管人员注明情况。

  据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副主任许决华介绍,在执法实践中,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查封、扣押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物品,尤其是对“乱摆卖”的处理,是最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因为缺乏法律依据,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没收物品时要当场开具收据的规定被删除,但《条例》对这一行为的程序作出了如上所说的更加严格明确的规定。

  《条例》要求城管执法人员行使行政处罚权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

  没收查扣物品要有当事人签名 城管行使处罚权时不得少于两人查扣物品上缴国库前必须公告 销毁食品过程应拍照或录像记录查扣执法相关规定应当当场制作清单,记明被查封、扣押工具和物品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完好程度等,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清单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和当事人各执一份。

  当事人不在场或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由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名或盖章见证;

  无见证人或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由两个以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注明情况。

  处理物品相关规定

  当事人的工具、物品被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的,应当自工具、物品登记保存、查封、扣押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接受调查和处理。

  逾期不接受调查和处理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在执法机关公告栏公告当事人。

  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当事人仍未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接受调查和处理的,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视为无主财产,上缴国库。

  对于易腐烂变质、鲜活产品和其他不易保存的食品,《条例》规定,城管部门可登记销毁,销毁过程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像予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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