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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地税局:向地震灾区捐赠享受
来源:南方报业网—南方日报 | 编辑:cesdn | 时间:[2008-5-17]

为鼓励社会各界更好地捐款捐物,帮助灾区同胞战胜灾害、重建家园,广州市地税局重申,企业、市民在向灾区同胞献爱心的同时,也可享受相应税收优惠———企业、市民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捐款可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广州市地税局介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地震灾地区捐赠的,可在个税申报时在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除特别规定外)扣除。

广州地税还提醒纳税人,企业和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灾区捐款时,应注意向其索取合法的捐赠票据,这样才可享受在税前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现在很多企(事)业单位都是在内部发动员工进行募捐,然后再统一移交相关慈善组织,可由该组织按捐赠总额开具捐赠票据,单位将员工每一个人捐赠的数额列出明细清单备查,财务部门就可在扣缴个人所得税前为员工个人按税法规定的额度进行扣除;如果由个人自行向相关社会团体捐赠,可保存这些捐赠机构开出的捐赠票据,并交回其单位,由单位办理个税扣除。

■案例演示

  月薪3万捐7000可减税近2000元

  假如张先生月薪3万元,允许税前扣除的社保费与住房公积金共计1500元,假设他本月向地震灾区捐款7000元。

  ●未向灾区捐赠,则其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30000-2000-1500)×25%-1375=5250(元)

  ●向灾区捐赠后,当月应缴个人所得税:3525元,比捐款前少交个税1725元。

  个人捐赠计算公式:

  捐赠扣除限额=应纳税所得额×30%即(30000-2000-1500)×30%=7950(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允许扣除的捐赠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30000-2000-1500-7000)×20%-375=35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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