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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7月1日起正
来源:城市联盟 | 编辑:cesdn | 时间:[2008-1-16]

  7月1日以后,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造成车物损失或者人员轻微伤,且车辆能移动的交通事故,由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自行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后,直接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妨碍交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拖移其车辆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造成交通堵塞的,依法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在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基础上,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我局与北京保监局共同制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对仅造成车辆损失或人员轻微伤的交通事故,由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直接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办法》还对当事人如何自行撤离现场、如何自行确定事故责任、如何填写《协议书》、如何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发生事故后逃逸的如何处罚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办法》同时规定,对于车辆无号牌、驾驶人无驾驶证、驾驶人饮酒的三种情况,当事人应等候交警到现场处理。

  近几年来本市机动车和驾驶员保有量持续快速增长,由于车流密度大,轻微剐蹭事故大量增加,不仅影响交通安全,而且对道路畅通也造成很大影响。据“122”报警台统计,2006年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拥堵报警已达拥堵报警总数的20%。为此,我局近年来大力推进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改革,不断提高交通事故处理效率,2006年使用简易程序快速处理的事故已占事故总数的98%。但由于事故发生后,因责任认定、经济赔偿等原因,当事人往往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民警到达前,事故现场对道路交通已造成影响,甚至引发严重交通拥堵和矛盾纠纷。而且,从交通工程学的角度说,交通事故的发生是人、车、道路、环境互不协调的综合反映,而从法律角度讲,交通事故就是由于交通活动参与者不能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和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所造成的。交通事故不仅仅是当事人个人的事情,而且涉及到对他人路权和安全的影响。《办法》中规定的8大类43项交通违法行为则充分体现了公民在道路交通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尊重、保护所有交通参与者的“路权”不但在本《办法》中得到充分体现,同时也是交通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

  本《办法》实施将有三个方面的重要作用:一是《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加快事故现场的清理速度,最大限度减少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交通拥堵,提高道路交通的运行效率,使交通参与者共享有序、安全、通畅的交通环境;二是《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简化保险理赔手续,缩短保险理赔时间,更有效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充分享受“快速理赔”带来的便捷,更加方便地获得损害赔偿;三是《办法》的实施,有利于提高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守法意识、交通安全意识、交通公德意识和现代交通意识,对维护首都社会和谐稳定,确保2008年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将发挥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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